合肥近日制定政策,规定科技人员可按一定比例分享其科技成果转化效益。该项规定明确:企事业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从转让该项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直接完成该项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企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后,单位应当持续3-5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相关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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